兩年前,月薪高達2.8萬元的女白領吳微(化名)因患抑郁癥,在公司地下三層自縊身亡。今年1月,吳微的父母曾以女兒與外籍公司擁有勞動關系提出加班費和經濟補償共計448萬余元,未獲法院支持。此后,其父母再次提起侵權訴訟,索賠480萬余元。記者昨天從(上海)靜安區(qū)法院了解到,吳微父母一審被判敗訴。
工作壓力過大
吳微的父母訴稱,2005年11月,女兒吳微與倫敦金融城(以下簡稱公司)建立勞動關系,月收入約為2.8萬元人民幣,負責開辦公司上海代表處,后成為了該代表處首席代表兼中國區(qū)負責人。吳微工作很繁忙,但只有一名于2008年5月招募的助理協助開展工作。長期超負荷的工作環(huán)境,導致吳微在入職后患上抑郁癥,需經常前往醫(yī)院治療。2011年4月9日至15日期間,公司領導訪華,吳微參與負責相關事宜,卻因一場音樂會門票之事受到斥責。2011年4月21日下午6時許,吳微在公司所在大廈地下消防通道內自縊身亡。
吳微父母認為,因上述原因及長期超負荷的工作導致吳微身患抑郁癥,種種因素最終導致女兒自縊死亡。
法庭上,公司辯稱,吳微的死因是自縊,公司在該過程中沒有協助更沒有教唆。吳微父母未能證明吳微患上抑郁癥與工作有關。信息源:汕頭人才網_www.strcw.cn_雄鷹標志
適用何地法律
審理中,吳微的父母要求在本案中適用英國法律,認為依據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法中的最密切聯系原則,公司高層管理人在倫敦以電子郵件和電話的形式向吳微施加壓力,加害的來源地指向倫敦,說明侵權行為地在英國,因此適用英國的法律。吳微因生前工作而罹患抑郁癥,遭受疼痛和痛苦,并喪失對家庭成員的供養(yǎng)能力,要求該公司按照利益損失及賠償金等折算為近50萬英鎊。信息源:汕頭人才招聘網_www.strcw.cn_雄鷹標志
公司反對適用英國法律,認為依照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法的規(guī)定,侵權責任的確定應適用侵權行為地法。本案中吳微父母主張的侵權行為發(fā)生在中國,應適用中國法律。
單位不應承責
法院查明,吳微生前未曾婚育。2008年1月1日,吳微經對外服務機構派遣,至公司上海代表處工作。吳微生前所寫書信中表示,她陷入抑郁已有時日。2004年12月26日,曾前往上海市精神衛(wèi)生中心就診,被診斷為抑郁狀態(tài)需服藥治療。此后,吳微一直在該中心接受治療,其間病情時而穩(wěn)定,時而波動。至2010年2月6日,吳微經醫(yī)生診斷仍需服藥治療。
法院認為,本案兩原告及吳微在中國居住,應當適用中國法律。吳微父母主張公司對吳微之死有過錯,應證明該過錯與吳微之死有因果關系,除非吳微父母主張的侵權行為屬法律規(guī)定推定公司有過錯的情形或法律直接規(guī)定公司承擔侵權責任的情形。根據簽署的派遣協議,公司的行為是安排吳微完成工作,就目前吳微父母的舉證看,公司行為并未超越該范疇,也未被確認有違法用工的情形。吳微死因系自縊,與公司安排工作間沒有直接的因果關系。法院在審理中發(fā)現吳微承擔了較重的工作任務,但她的職位決定了她比一般雇員承受更多的工作壓力?,F行法律沒有設置公司因所雇高管承受較高工作壓力,而必須對高管的心理健康承擔更多注意義務。法院遂判決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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